組織章程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校友總會章程
2017年11月17日第十四屆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1989年4月19日第四屆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1993年4月16日第五屆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學感情,交換工作經驗,發展企管知識及促進同學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辦公室,現址為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商學院七樓。
第四條 本會得在各省市縣及海外設立分支會,並得依班別性質設置分支會,其組織通則另訂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企業家經營管理研究班、全球事業經營與科技管理研究班等各班別畢業或肄業之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本所各班次在校學生為準會員。
凡曾於本所任課、任職之所有教職員皆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收受本會各種刊物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職權。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至少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各班別校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本會會長推薦人選,任期二年。後補理事、後補監事若干人由各班別校友會會長推薦。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另設副會長一至三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未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副會長代行其職務。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就監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本會得聘任會務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及會務顧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核訂會務計劃。
(三)聘派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
(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各項會務活動。
(六)辦理監事移付執行案件。
(七)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審查預算、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擔任各項選舉之司選工作。
(五)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際執行日常會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置行政、公共關係、通訊出版、學術、財務、個案研究及聯誼活動等委員會,各委員會職掌另訂之。
第十八條 各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報請會長提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於必要時召開。班代表會議視需要由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班代表會議、理事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常務監事缺席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均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年費。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出版品之收入。
(五)各項活動之剩餘款。
前項會員年費之金額由理監事會決議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意見,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施行。